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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劇以東川省巡回檢察組組長馮森和駐監檢察室主任羅欣然的調查行動為敘事主線,講述了新時代檢察官維護人民的正義和法律權威的故事。
Q:什么是刑事執行檢察呢?刑事執行檢察和駐監(所)檢察、巡回檢察有什么關系呢?
01
刑事執行檢察原為“監所檢察”,一聽名字就是和監獄和看守所有關,在監獄(看押罪犯的地方)、看守所(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里不僅有管教民警,還有當地人民檢察院派來的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對監獄和看守所的日常工作開展監督,這就是常說的派駐檢察制度了。
02
2015年,沿用30多年的“監所檢察”稱謂退出了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刑事執行檢察”。稱謂的變化不是簡單的更名,與之相伴的還有職責的重要變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和規范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明確刑事執行檢察的主要職責是:
(1)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和人民法院執行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監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6)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對刑事執行機關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查辦和預防刑事執行活動中的職務犯罪;
(9)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對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0)受理刑事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11)其他事項。
簡單來說,刑事執行檢察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項職能:
01 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檢察;
02 刑罰執行檢察職責(包括監禁刑執行檢察、非監禁刑執行檢察);
03 辦理案件職責;
04 其他業務職責。
Q:大多數人對檢察機關有一定的了解,但對于巡回檢察,可能都不太熟悉,那么巡回檢察是什么呢?
巡回檢察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推行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是監獄檢察方式的重大變革。優勢在于可以提高監督敏感度,有效避免檢察人員因熟生腐、因熟生懶等等問題,也有利于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實效,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的協作配合,共同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質量。
01
2018年6月開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署安排下,山西、遼寧、上海、山東、湖北、海南、四川、寧夏等12個省(區、市)檢察機關開展了對監獄實行巡回檢察試點工作。
02
2019年7月開始,監獄巡回檢察工作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自此,全國檢察機關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開啟了全新的“派駐+巡回”的檢察模式,充分發揮出了“駐”的便利和“巡”的優勢,督理念進一步確立、監督目標得到進一步明確、監督主動性和敏感性得到進一步提升。
03
2018年11月印發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本規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檢察工作的專門部門負責偵查。自此,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肩負著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的重任,開啟了新時代檢察反腐事業新征程。